【培训学习】强化法律意识 预防项目风险 ——杭安公司举办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专题内训
来源: 发布日期:2019-07-26 点击:
2019年2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)施行,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、价款结算、工程鉴定、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。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条文,把握每一条司法解释条文出台背景及在实际中的应用,现已成为每个施工企业必须探究的课题。
因此,为指导和帮助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新规动态,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、有效防范风险,杭安公司近日举办了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专题内训,邀请了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张亮律师进行专题讲授,共计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。
张亮律师围绕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出台背景、适用范围、条文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讲解,从施工企业的角度,解析了合同效力问题、工期风险防范、工程质量与质保金处理、工程价款结算依据、优先受偿权等。
张律师表示,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的出台,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综合解释,将会给我们在今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提供重要依据。张律师结合几项重点条款作了阐述:在实际施工中,有的发包人拖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,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后,发包人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,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。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规定,发包人仅提出抗辩、未提出反诉的,人民法院不应支持,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,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。同时,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保护建筑施工企业意义重大,司法实践中,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。考虑到建筑行业是薄利行业,为了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,保护建筑企业的利益,因此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将承包人的利润也纳入了优先受偿的范围。
此外,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还对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、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代位诉讼权等问题作了规定,积极为建筑业长远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,为建筑企业权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。
通过培训,进一步增强了各分公司负责人、项目责任人的风险防控意识及业务操作能力,在下阶段工作中,各分公司负责人、项目责任人也要进一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,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更加规范、严谨,认真把控每个细节,这样才能有效预防风险、依法维权,为杭安公司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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